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會給受損車輛出具定損金額,但如果實際合理維修費用超出定損金額,理賠時該以何為準呢?昨日,記者從龍泉驛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件車輛實際維修費用超出定損金額的糾紛案京站美食,並最終判決以實際發生的維修費用為準。
  2012年5月初,出租車司機羅某駕車與其他車相撞,致兩車受損,交管部門認定,羅某負全責。事後,羅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具了定損報告,該報告對需維修的部件進行了核定,並要求出租車維修完畢出廠前對該車進行復勘。車汽車借款修好後,出租車公司向修理廠交付了維修費、施救費等共計16365元。6月上旬,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復勘,發現修理廠對定損時確定維修的兩個部件進行了零件更換,維修費比定損金額多1600元,保險公司因此拒賠。最終,出租車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實際支付的維修費用。
  龍泉驛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定損單實際上是一種意向性協議,定損只是對損失的一種預估,應允許有合理差異。維修廠更換零部件,並非基於原告意見,原告實際支付的維修金額與定損金額不一致的風險不應由原告承擔。只要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與定損金額的差異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險公司就應按照實際發生的維修費室內裝潢用進行理賠。據此,龍泉驛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等共計17005元。 龍法宣 成都晚報記者 文波  (原標題:法院判決:理賠以實際維修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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