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5月8日訊 記者餘瀛波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今天公佈。征求意見稿鼓勵守法經營的企業通過冠名等方式參與公益廣告活動。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公益廣告”的界定。同時,針對實踐中對公益廣告的模糊和泛化現象,特別規定了排除條款,以體現“公益性”。意見稿明確,發佈政務信息、服務信息等各類公共信息以及專題性宣傳片等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公益廣告。
  意見稿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制定了公益廣告的發佈內容準則:一是堅持正確價值導向,二是體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特征,三是堅持表達基本規範,倡導藝術表現精品,四是與商業廣告相區別,特別是對企業冠名公益廣告做出具體規定。
  意見稿強調,公益廣告內容應當與商業廣告內容相區別,商業廣告中涉及社會責任內容的,不屬於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禁止出現商品或商業服務名稱、商標標識、聯繫方式以及任何與宣傳、推銷商品或商業服務有關的內容。
  對於公益廣告中出現企業名稱的,意見稿進行了列舉性的排除規定,明確企業冠名的公益廣告可以標註企業名稱,但不得有以下情形:商品或服務的名稱,以及與宣傳、推銷商品或服務有關的內容,包括單位地址、網址、電話號碼、其他聯繫方式等;平面作品標註企業名稱的面積超過版面五分之一;音頻、視頻作品顯示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5秒(或總時長五分之一),使用標版形式標註企業名稱的時間超過3秒(或總時長五分之一);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該企業及產品、服務商標名稱相同時,單獨使用企業名稱字號或者以特殊設計的辦法突出企業名稱字號;出現的企業名稱足以使社會公眾降低了對公益廣告內容的感受和認知,以及其他變相設計、製作商業廣告的行為。
  意見稿明確,違反上述規定的,視為商業廣告。
  意見稿的另一項核心內容,是規定了廣告活動主體發佈公益廣告的義務,即:包括媒體單位、公共場所等具體發佈公益廣告的強制性義務。
  其中,對“公共場所”進行了詳細列舉: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其他適當位置,公交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築物,均有義務刊播公益廣告通稿作品或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其他公益廣告。
  意見稿提出,公益廣告主管部門應制定並公佈年度公益廣告活動規劃,實行公益廣告發佈備案制度。工商部門對廣告媒介單位發佈公益廣告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定期公佈公益廣告發佈情況。
  結合有關部門社會管理工作,意見稿擬將公益廣告發佈情況納入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網站創建工作測評,並表示,廣告行業組織應將會員單位發佈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意見還提出,公益廣告設計製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廣告著作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使用公益廣告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使用。
  (原標題:企業冠名公益廣告不得標註商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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