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屈冬梅 男子乘公交車上班未靠站時要求下車,被拒後用長柄雨傘刺向司機右後側腋下部位,導致車輛失控,造成附近三部車輛不同程度受損。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建朝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7時許,被告人王建朝乘坐261路公交車上班,當車輛行駛至重慶市渝中區牛滴路往牛角沱方向停車等候交通信號通行燈時,被告人王建朝要求駕駛員藍某打開車門讓其下車,藍某以到站才能停車為由拒絕,雙方發生爭吵。
  當公交車發動行駛時,被告人王建朝突然使用長柄雨傘刺向藍某右後側腋下部位,導致車輛失控,造成附近三部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濟損失達1萬多元。
  事發後,被告人王建朝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審查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主動賠償受損車主損失13964元,且已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建朝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使用長柄雨傘刺公交車駕駛員,致使車輛失控,造成附近3部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危及過往車輛、行人和車內乘客等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鑒於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加之已取得受損車主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結合其悔罪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系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乘客在公交車未靠站時要求下車,或因坐錯車要求下車等,強行抓扯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的方向盤,或擊打、傷害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的行為,危害極大,可能危及車輛安全,發生車毀人亡的特大事故或造成過往車輛、行人和車內乘客等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王建朝使用長柄雨傘刺正在駕駛公交車的駕駛員,該行為不僅僅是對駕駛員人身的傷害,實質上是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官提醒,乘客在乘車時宜冷靜,不管因個人何種私事,都應與駕駛人員友好交流,不應採取抓扯方向盤,或擊打、傷害駕駛員的過激行為,一旦發生嚴重後果,不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同車乘客而言,遇到上述行為時,應主動勸阻,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加以制止,以確保公共車輛和人身財產安全。  (原標題:未到站要求下公交被拒傘柄刺司機釀車禍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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